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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国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征收的税种。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

1.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外国合营者。

2. 征税对象 :

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 税率 :

基本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4. 税收优惠 :

新办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营企业,免税、减税期满后,可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5. 亏损弥补 :

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最长不超过五年。

6. 征收方式 :

按年计征,分季预缴。

7. 其他规定 :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施行细则。该法律及其细则的修订和废止情况,请参考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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