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 一般纳税人 :
如果固定资产是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后(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固定资产是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或自制的,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简易办法,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对于某些特定固定资产(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如果未抵扣进项税额,也按照简易办法,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其他物品,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其他个人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通常免征增值税。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税率和征收办法应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通知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查询当地税务局发布的最新公告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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