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 :
投资人使用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此办法。
2. 股权要求 :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不可用作出资的股权情形包括: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已被设立质权;
已被依法冻结;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需批准而未获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 出资比例 :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4. 评估要求 :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5. 缴纳要求 :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以上是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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